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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陕西省企业文化建设协会,英文译名Shaanxi Association Of Corporation Culture Construction 缩写(SAC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省从事企业文化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业文化理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企业文化交流为核心,对企业文化建设的实际问题和前沿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为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内聚力和发展活力,提升企业的内在素质、外部形象、整体竞争力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会坚持面向企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方向,成为我省企业文化建设的思想中心、策划中心、宣传中心、培训中心和交流中心,为我省企业文化建设构建信息平台、科研平台、人才平台与成果推广平台。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的党建工作机构是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党委。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进行企业文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交流及相关专题研究活动;

(二)组织会员深入实际开展调研活动,为解决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合理化建议和方案支持;

(三)发挥协会人才和智力优势,为企业文化建设、经营管理进行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组织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组织会员开展学术论文、实践成果的交流评比、选树企业文化建设优秀会员单位,向有关方面推荐优秀成果;

(五)组织编辑出版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书籍、刊物和学习资料;

(六)组织会员与兄弟省市、国内外企业和社会团体进行交流,拓展视野。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混合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在我省的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四)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影响的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受本会邀请或者本人志愿申请,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的负责人和个人会员均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会员大会和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和服务;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出外考察、调研、咨询、学术交流、人员培训和科研等活动;

(五)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支持本会工作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树立本会形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时完成本会委托的研究、调研、讲座及其他有关工作;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收集整理合理化建议,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举决定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备案;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任务;

(六)决定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七)讨论通过提案和决议;

(八)决定终止协会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一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办公会,决定协会日常重要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培训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收取会费,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党委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支持领导班子和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团体班子成员。

第四十条 本会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5日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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